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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-金属探测器得到企业的重视
发布时间:2011年6月21日 23时43分
食品生产企业,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,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。 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征求意见,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。同时,对被召回的食品,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,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。 ■ 变化 召回无须评估听证 2007年8月,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,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、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、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,共有五章四十五条。而近日发出的征求意见稿,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“瘦身”,不仅不再分章,而且只有二十七条。 在这短短二十七条里,召回程序上的变动很大———征求意见稿规定,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,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。 新规不提换货说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在食品召回的程序上进一步简化,在召回的方式上,也流露出收紧的味道。 2007年规定中定义:“召回,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,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,通过换货、退货、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,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。” 征求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,除了保留“已经诱发食品污染、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;可能引发食品污染、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“等内容外,还增加了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”一项。 三天提交召回计划 原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,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,比如“一级召回”最为严厉,即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、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,或者流通范围广、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。同时,且对每一级召回的实施都有不同要求。 而新规定对召回不再实施分级。征求意见稿将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统一为3天,征求意见稿称:“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,并采取必要措施,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,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,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。” 这与2007版规定中的一级召回相当。 ■ 观点 “食品召回应上升为法律” 2009年《食品安全法》中规定,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。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应当立即停止生产,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。 此时,2007年版的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实施已近4年,《食品安全法》实施也近两年。邱宝昌说,作为一个部门规章,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的力度显然有限,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,甚至是法律的层面,那样,处罚力度和措施就大了,现在震慑力还比较弱。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则认为,食品召回在解决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上,虽有一定帮助但意义不大,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就要赋予老百姓监督权,让全民具有维权积极性,这也能改变现在执法人员精力不够的问题。 尹富强说,食品不像其他食品,买了就可以吃,这就要“对人造成的潜在伤害的赔偿,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”,另外,“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处罚还要加强,光靠行政机关处罚肯定不行,同时,要把老百姓动员起来,不要让老百姓既维权又赔钱。要对违法生产者进行重罚。” 金属检测机——食品安全保护伞 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,常会因设备的磨损、人工的疏忽等原因造成金属粉末、粒子、针状不定形等金属异物混入产品中,给食品安全性带来极大的危害,从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造成极大损失,因此,我们常采用金属探测器对产品进行检测,以杜绝金属异物在产品中的存在。 联合华仪生产的金属探测器 ,特别针对食品厂的要求,它拥有极高灵敏度和高稳定性。排除装置和金属探测器的一体化设计,结构更紧凑。 相关产品导航:金属探测器 食品金属探测器 金属探测仪 金属检测机 食品金属检测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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