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最高可奖励10万
发布时间:2012年4月17日 20时22分
金属探测器( 食品金属探测器、 金属探测仪、 食品金属检测机)撑起群众健康【保护伞】,构筑食品安全【防火墙】:联合华仪关注食品安全,关爱健康人生,享受健康生活;促进和谐。温馨提示:为了你的身体健康考虑,购买食品的时候;建议选择有如下四种标志(1)无公害农产品标志(2)绿色食品标志(3)有机食品标志(4)QS标志:QS标志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(质量安全)的缩写,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食用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。 名城新闻网讯(通讯员 王丛 记者 杨阳)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,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,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,苏州市政府印发了《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》(苏府办〔2012〕78号)。《办法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食品违法行为,向各相关职能部门举报,受理部门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。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,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,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万元。
《办法》明确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,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;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,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;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,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;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,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;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,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;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,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等举报受理方式,畅通举报渠道,明确受理范围,并按照“首问负责”的原则,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。
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,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,不得推诿拒绝。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,应当及时调查核实,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。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,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,同时告知举报人。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,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,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。市食安办还制定了《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》、《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》、《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》,规范举报奖励发放流程。
原文转自名城新闻网 http://news.2500sz.com/news/szxw/2012-4/17_1432233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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